2012年10月30日 星期二

檢舉個資被侵害必知知識及重點

個資法上路後,除了Email之外,最好提出檢舉的就是一堆不堪其擾的行銷電話。過去有些公司在隱私條款中會有寫到:對於您所註冊或留存之個人資料,您同意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得於合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提供您其他資訊或服務、或作成用戶統計資料、或進行廣告宣傳、或進行關於網路行為之調查研究,或為任何之合法使用,或提供其他服務。

本圖以遠傳電信的隱私條款為範例



但是這件事情在10/1個資法新上路後,如果你的會員是10/1前註冊的,並不代表企業就可以直接使用,因為根據新版個資法第9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而且在第20條中:『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雖然有些律師會建議企業利用「非首次行銷」的方式去閃掉第20條的規定,但是不管如何,企業在利用舊有或是新間接取得的個資之前(同集團不同公司間交互使用,在嚴格來說是屬於間接取得以及非由當事人提供),根據第54條規定,一定要先通知使用者個資的取得及未來使用方式,還有如果不願意被使用又該如何移除個資,這才能夠符合新版個資法的規範:『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依第九條規定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為告知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逾期未告知而處理或利用者,以違反第九條規定論處。』。

不過企業通知的方式不限於紙本書面,可以透過任何電子的形式:包含Email、簡訊、電話都可以,而且屆時如果被告,企業僅需要提出他有通知過的證據即可免除罰則,但是單純只在網站公告是不行的唷。所以如果哪天你又接到行銷電話或是Email,你只要抓住以下幾個重點,如果他沒有做到這些,你就可以舉證檢舉他了:

  1. 首次行銷時,對方並未告知你的資料是如何取得,10/1後是否已經告知過你個資利用範疇,並且提供刪除個資方式。若否,該公司已經違反個資法規範,即可檢舉它。
  2. 若你接到告知信,其實你也可以要求對方提出刪除的方式,若對方無法提出完整的刪除流程,你也可以檢舉它。
所以不要再漠視自己的權利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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