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公司已經不是第一次收到了,另外一個信箱已經寫信去要求於72小時內刪除個資了,不過我看應該不會有下文吧。很明顯這家公司已經違反個資法的規範,個資法第一章第2條即寫到: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Email很明顯屬於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如果你收到這種垃圾信,其實可以依據第一章第11條: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你也有收到這封信嘛?歡迎留言並請記得把畫面擷取下來存檔,不要急著刪除唷!根據個資法第28條規定: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從今以後,不想再收到這種垃圾信,現在終於有法條可以對付這些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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